问题
问答题
赵某系某县教育局人教股长。2008年12月上旬,赵担任该县教育局组织的100名代课教师转正式教师的招考工作的领导职务。赵得知报考人员周某的国家二级乙等普通话测试证系周的妹妹从外地办理的假证时,遂产生牟利念头。此后,26名报考人员按500元~1400元不等的标准,共付给赵某2.3万元。赵收取费用后,利用职务之便,将教师资格证提前办给对方,使26人通过资格审查,获得考试资格。随后,周某通过其妹在外地为这26人办理了假的普通话测试证(每本收300元)。后经人举报查获本案。在本案中周某从中获赃款2200元,赵某获赃款12300元。
问:对赵某的行为如何认定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赵某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滥用职权罪。本案中,赵某身为县教育局的机关工作人员,竞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之便,买卖国家教育机关的教师资格证件,从中牟利,触犯了滥用职权罪名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名。注意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成立前提,是该证件有真实的机关存在。本案中赵某的滥用职权符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状况,主观上是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