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陈某系某县公安局预审员,负责办理张某故意伤害案。在办案期间,陈某了解到张某是其小学同学赵某的外甥,因为这一层关系,张某遂答应赵某等张某家属的请托,为不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帮忙。陈某利用其工作便利,销毁了张某作案的犯罪工具——一根铁棍,在讯问笔录中,把“张某用铁棍击打被害人头部”情节加以修改,改为“用手击打被害人头部”,同时还指使张某的亲属伪造张某的身份证明,以证明其未满16周岁。在此期间,陈某先后多次接受赵某及张某家属的吃请,并收受张某家属送去的烟、酒、水果等物品,价值2000元。
问:陈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参考答案:陈某的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
陈某作为公安局预审人员,具有司法工作人员的身份,在主观上明知其修改犯罪嫌疑人年龄和案件具体情节的行为,将使张某受到从轻追诉,仍然基于私情,积极追求这一结果的发生,具有徇私枉法的直接故意;客观上,陈某接受张某家属的吃请和贿赂,利用其担任预审员主管该案预审工作的职务便利,在讯问笔录中虚假记载、故意隐瞒重要案件事实,还指使其亲属提供虚假的身份证明,以使张某逃避刑事追究。陈某的行为已扰乱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构成徇私枉法罪。
陈某在实施枉法行为的过程中,主要是利用伪造和毁灭证据的手段帮助张某逃避刑事追究,该行为同时触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由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与枉法行为具有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构成牵连犯,根据从一重处罚的原则,陈某的行为仍然按照徇私枉法罪定性处理。
本案中,张某接受贿赂并实施徇私枉法行为,其受贿行为同时构成受贿罪,根据刑法规定,贪赃枉法行为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的,应当从一重处罚。本案中,因为张某的受贿数额较小,如果定受贿罪,其法定刑轻于徇私枉法罪,所以,张某的行为应当按照较重的徇私枉法罪定罪处罚。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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