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红星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控股企业。2010年2月,甲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财政局在对其进行会计检查时,发现甲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发生下列事项:
(1) 2009年2月,公司董事长胡某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研究进一步加强会计工作问题。根据公司经理的提名,会议决定增设1名副经理主管财会工作,现任总会计师配合其工作。
(2) 2009年4月,公司会计科负责收入、费用账目登记工作的会计张某申请休产假。因会计科科长出差在外,主管财会工作的副经理指定出纳员王某兼管会计张某的工作,并指示出纳员王某与会计张某办理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3) 2009年7月,公司出纳王某通过同学关系,收回乙公司欠款4万元。该欠款属于坏账,已被注销。公司董事长胡某指示出纳王某将该笔收入在公司会计账册之外另行登记保管,以备业务招待用。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该公司增设主管财会工作的副经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该公司增设主管财会工作的副经理不符合法律规定。《总会计师条例》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负责人工作,直接对单位负责人负责。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能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甲公司已设总会计师,不应再设主管财会工作的副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