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红星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控股企业。2010年2月,甲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财政局在对其进行会计检查时,发现甲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发生下列事项:
(1) 2009年2月,公司董事长胡某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研究进一步加强会计工作问题。根据公司经理的提名,会议决定增设1名副经理主管财会工作,现任总会计师配合其工作。
(2) 2009年4月,公司会计科负责收入、费用账目登记工作的会计张某申请休产假。因会计科科长出差在外,主管财会工作的副经理指定出纳员王某兼管会计张某的工作,并指示出纳员王某与会计张某办理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3) 2009年7月,公司出纳王某通过同学关系,收回乙公司欠款4万元。该欠款属于坏账,已被注销。公司董事长胡某指示出纳王某将该笔收入在公司会计账册之外另行登记保管,以备业务招待用。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董事长胡某指示出纳王某将已被注销的坏账收入4万元在公司会计账册之外另行登记保管,违反了哪些法律、制度的规定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参考答案:董事长胡某指示出纳王某将已被注销的坏账收入4万元在公司会计账册之外另行登记保管,违反了《会计法》的相关规定。《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根据《会计法》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1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213000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