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外合资企业,外方占60%的股份,1998年成立,当年获利。当地政府规定免征外商投资企业地方附加税。2004年应纳所得税额为100万元,2005年获利情况如下: (1)利润总额为124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281.28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384.38万元。 (2)当年3月该企业投资新项目购置国产设备不含税买价400万元(已按规定办理了退还的增值税),该项日已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符合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 (3)2006年初经董事会研究决定,按照2005年税后利润的35%进行分配,外方股东将分配金额投资新办另一外商投资企业丁公司(丁公司位于经济特区)。 要求: (1)计算2005年实际缴纳所得税; (2)计算外国投资者将2005年分得利润再投资的退税额。
参考答案:(1)国产设备投资抵税限额=400万×40%=160(万元) 2005年比2004年新增税款>160(万元) 2005年抵税后实际缴纳所得税=384.38-160=224.38(万元) (2)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额的汁算: 再投资额限额=(1281.28-224.38)×60%=634.14(万元) 外方实际投资额=(1240-224.38)×35%×60%=213.28(万元) 外方实际投资额小于矮投资限额,可以按规定办理再投资退税。 2005年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24.38÷1281.28×100%=17.5l% 再投资退税额=213.28÷[1-17.5l%]×17.5l%×40%=18.1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