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工商局认定王某经营加油站系无照经营,予以取缔。王某不服,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在该局作出维持决定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取缔决定。
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市工商局审理王某的复议案件,应由二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B.此案的被告应为某县工商局
C.市工商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D.如法院认定取缔决定违法予以撤销,市工商局的复议决定自然无效
参考答案:A, B, D
解析: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故选项A正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中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应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即县工商局为被告。故选项B正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只有当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才有管辖权。本案不是复议改变案件,故复议机关市工商局所在地的法院没有管辖权,选项C错误。
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3条规定:“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自然无效。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错误,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应当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故选项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