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00年5月l:2日,甲、乙两厂签订购销合同。双方约定:乙厂供应甲厂洗衣机零配件5万套,每套价格10元;乙厂于同年6月 10日,每月交货1万套;甲厂于签约后10天内付乙厂定金5万元;乙厂每月月底交货,甲厂收货后10天内验货付款;违约责任为未履行货物价款的5%。甲厂依约付给乙厂定金。在乙厂履行了第一、二批交货义务后,适逢一外商紧急求购这种洗衣机零配件,出价远远高于甲厂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格。于是乙厂就另和外商签订了以这种洗衣机零配件为标的的购销合同。由于生产能力有限,乙厂遂不再履行其与甲厂签订的购销合同,要求解除第三、四、五批的合同。甲厂不同意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厂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乙厂认为,甲付给其的5万元定金根本没有投入使用,况且合同才签订3个月,也没有给甲厂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是显失公平。因此,乙厂只同意返还甲厂的5万元定金。于是甲、乙两厂发生纷争,甲厂起诉到法院。
问题:

甲厂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是否于法有据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依此规定支付违约金,因为双方定有违约金条款,且合法有效。

解析: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
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由此可见,违约金是可以约定并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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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