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2009年购入一台需安装的设备,买价为300000元,增值税为51000元,另支付运费3000元(不考虑与运费相关的增值税),所有款项已用银行存款支付,根据税法规定增值税可以抵扣。该设备安装过程中,领用生产用原材料50000元(不含增值税);应负担安装人员工资费用14700元,已安装完毕交付使用。该固定资产预计使用j年,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不考虑预计净残值。三年后由于发生意外事故,该设备报废,报废清理过程中,已用银行存款支付清理费用2000元,无残值变价收入。设备已清理完毕并结转净损益。(假定不发生其他相关税费)
要求:
为乐山公司编制以下业务的会计分录(不包括计提折旧的会计分录):
(1)购入时。(2)安装时。(3)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4)三年后处置时。
(“应交税费”科目需写出明细科目和专栏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