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财政局于2009年4月对该市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会计工作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如下问题:1.(1)2008年1月,因A公司领导班子调整,经新任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甲为该公司财务部经理。据查:甲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非执业会员),但自大学毕业后即长期从事文秘工作,目前正在会计培训班学习,准备参加2008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2)2008年2月,该企业会计人员张某提出辞职。据查,当时交接时由内部审计人员李某负责监交,李某和总经理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
(3)2008年3月,甲对财务部原有人员的工作进行了调动,将原会计乙调任出纳工作,并兼管会计档案的保管。
(4)2008年10月25日,A公司销售加工溢余料的收入12万元未入账,存放在该公司的“小金库”。据财务部经理甲称,他当时曾向总经理口头反映这种做法不妥,但总经理仍要求其办理。
(5)2009年2月5日,公司的年度会计报表由总经理签名并盖章后对外报送。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会计法律制度有关规定,分别说明上述事实是否符合《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A公司聘任甲为该公司财务部经理不符合《会计法》的规定。①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本案甲尚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就从事会计工作是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②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本案甲不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也没有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即聘任其为A公司财务部经理是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2)会计主管人员张某交接手续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本题中只有内部审计人员李某负责监交是不符合规定的。另外,在移交清册上的签名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都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因此,张某和其接任人没有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将原会计乙调任出纳工作,并兼管会计档案的保管不符合《会计法》的规定。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4)A公司私设“小金库”的做法本身是错误的,但甲对该问题的处理也是不符合《会计法》有关规定的。本案甲公以口头方式向总经理反映这种做法不妥,未予以制止和纠正,也未以书面方式向单位领导人提出,是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5)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人错误。根据《会计法》规定,公司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由公司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