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04年10月,A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销业务情况如下。 (1) 购进生产原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款分别是23万元、3.91万元,已验收入库;另支付运费(取得发票)3万元。 (2) 购进钢材20吨,已验收入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款分别是8万元、 1.36万元。 (3) 直接向农民收购用于生产加工的农产品一批,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为42万元,同时按规定缴纳了收购环节农业特产税2.1万元。 (4) 以托收承付方式销售产品一批,货物已发出并办妥银行托收手续,但货款未到,向买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42万元。 (5) 将本月外购的20吨钢材及库存的同价钢材20吨移送本企业修建产品仓库。 (6) 期初留抵进项税额0.5万元。 要求:计算该企业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1) 当期销项税额=42万元×17%=7.14万元 (2) 当期进项税额=3.91万元+3万元×7%+(42+2.1)万元×13%-1.36万元=8.49万元 (3) 当期应纳增值税=(7.14-8.49-0.5)万元=-1.85万元 期末留抵的进项税额是1.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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