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会计师事务所与B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20日经协商一致后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如下:审计业务约定书A会计师事务所: 兹委托贵所办理下列业务,费用按规定支付,请受理为盼。 负责人(签章)委托单位(盖章)日期:2006年12月20日委托业务: 审计2006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及该年度的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委托方: (1)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2)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合作。 (3)按本约定书的约定及时支付费用。 受托方: (1)按照独立收据准则的要求出具收据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合法。 (2)对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审计收费: 应收本约定审计事项的费用为:人民币壹万元整。事务所意见: 同意接受委托。 负责人(盖章)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日期:2006年12月20日 要求:分析该约定书存在的不足之处。
参考答案:
解析:该审计业务约定书存在以下不足: (1)“委托业务”栏应明确委托业务的范围和目的。约定书中只说明了对三张报表进行审计,即只说明了业务范围,未明确目的,即应明确经审计后,对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发表审计意见。 (2)双方的义务不完整。委托方的义务除所列两条外,还应明确:委托方为受托方及时提供审计工作所要求的全部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以及全部所需资料的最晚提供日期(在××年×月×日之前提供审计所需的全部资料)。受托方的义务除所列保密一条之外,还应明确:受托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报告的最晚提交日(即在××年×月×日之前出具审计报告)。 (3)约定书中没有明确审计报告的使用责任。 (4)约定:书中没有注明该约定书的有效期间即生效日和失效日。 (5)约定书中没有说明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