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甲内资企业在年度决算报表编制前,委托注册税务师事务所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审核。注册税务师在“长期投资——其他投资”明细账中,发现上年结转投资额为200万元,接受投资单位为深圳乙公司,甲企业当年投资收益账户为0,在“其他应付款——深圳乙公司”明细账中发现当年7月15日贷方发生额5万元,后附原始凭证为银行汇兑结算凭证和往来结算凭证,注册税务师认定该项其他应付款为投资分回利润(与事实相符)。甲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50000
贷:其他应付款50000
假定甲企业当年和以前年度经营均盈利,也无其他涉税事项,甲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3%,深圳乙公司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5%,注册税务师应如何指导甲企业进行纳税申报,并作相关账务调整分录。
参考答案:
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首先将账面投资收益50000元还原为税前所得50000÷(1-15%)=58823.53元,在申报表中填列,其他因素不变,则应纳税所得额中包含58823.53,按33%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为58823.53×33%=19411.76(元)。 当期允许抵扣的境内投资税收抵免限额=50000÷(1-15%)×15%=8823.53(元) 应补税款中包含投资收益应补税款=19411.76-8823.53=10588.23(元) 借:其他应付款 50000 贷:投资收益 50000 借:投资收益 50000 贷:本年利润 50000 借:所得税 10588.23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0588.23 借:本年利润 10588.23 贷:所得税 1058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