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2009年10月,王旗镇村民王某夫妇未取得准生证生育了第二胎,同年11月,受县计生委委托,镇政府向王某夫妇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15000元的决定,但未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王某以收费过高以及不能提供收据为由,拒绝交纳。于是,在没有任何机关委托的情况下,镇政府工作人员与村委会干部强行将王某的农用四轮车拖走以代缴社会抚养费。王某不允,在双方冲突中王某被镇政府工作人员打伤。为此,王某花去医疗费500元,误工3天。王某对镇政府和村委会的行为不服,欲寻求法律救济。
(法条链接)《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4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对于王某的医疗费和误工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应当由镇政府赔偿
B.因为王某有过错,所以镇政府可以不赔偿
C.应当由县计生委赔偿
D.应由镇政府和村委会负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7条的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 * * 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因此,王某的医疗费和误工费,应当由县计生委赔偿,本题正确答案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