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王旗镇村民王某夫妇未取得准生证生育了第二胎,同年11月,受县计生委委托,镇政府向王某夫妇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15000元的决定,但未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王某以收费过高以及不能提供收据为由,拒绝交纳。于是,在没有任何机关委托的情况下,镇政府工作人员与村委会干部强行将王某的农用四轮车拖走以代缴社会抚养费。王某不允,在双方冲突中王某被镇政府工作人员打伤。为此,王某花去医疗费500元,误工3天。王某对镇政府和村委会的行为不服,欲寻求法律救济。
(法条链接)《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4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若王某不服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则复议机关可以是( )。
A.镇政府
B.镇党委
C.县计生委
D.县政府
参考答案:D
解析: 行政主体将某项法律法规规定有自己享有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组织行使的行政职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其他组织代为行使时,行政相对人对受委托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以委托机关为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在本案中县计生委是委托机关,王某应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此行政复议机关是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