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民事行为有哪些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是什么
参考答案:(1)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根本性生效要件,从而自始、当然、确定地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表意行为。
(2)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
第一,《民法通则》的规定: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民事行为;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依法不能够独立进行的或没有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而进行的其他民事行为;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④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⑤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⑥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
⑦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第二,《合同法》规定的修正:
①将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注意,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行为以外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是单方行为——仍然无效。
②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损害了国家利益的时候才为无效,否则为可变更、撤销的合同。
③取消了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则无效的规定。
(3)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
无效法律行为并非指该行为不发生任何法律效果,而是指其不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效果,但是却发生以下后果:
第一,无需履行,也不得履行;
第二,已经履行的应当返还财产,即当事人因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
第三,赔偿损失,即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按过错的程度分担损失;
第四,追缴财产,即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应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包括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和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或返还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