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1997年7月,某工厂所处的地区连阴多雨,工厂决定在厂外筑建一座堤坝以防洪水。在请示该市工会并经同意后,决定全厂职工加班加点工作。女职工和部分男职工留厂维持正常生产,其余职工全部参加筑坝。职工陈某因家中有一弟弟要参加高考,需有人照顾,故向工厂提出不加班的请求。工厂对陈某不加班的请求未予批准,但是陈某仍然坚持自己的意见,工厂为避免安排陈某加班而她不加班出现空班现象,便没有安排陈某加班。事后,工厂以陈某不服从厂纪为由扣发其半年的奖金。陈某不服,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试分析: 

加班加点应当其备哪些法定条件?某工厂的加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具体说明。

答案

参考答案:

我国劳动法规对用人单位加班加点作了严格限制。但《劳动法》第41、42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41条限制: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②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某工厂是为防止洪水淹没厂区,加班加点修筑堤坝,这符合《劳动法》第42条第(1)项规定的加班条件。某工厂在决定加班加点时请示了该市工会并征得同意,这符合《劳动法》第41条关于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性要求。某工厂在加班加点时照顾了女职工的生理特点,符合《劳动法》的有关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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