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防止男女生“不正当”交往,某时某高中政教处于2013年2月制定并颁布了《某高中强化文明纪律卫生安全的补充规定》和 《关于学生违纪处分的强化规定》 ,其中多项条款对于男女同学交往提出了严格要求,如纪律方面第三条规定: “任何男女生交往必遵循在明亮地方、5人以上同学在场。 ”第5条规定: “严禁男女生在操场、走廊、宿舍区、餐厅区、学校商店、书店等任何地方单独或结队交往,一经发现,由家长领回至少教育一周,并给予当事人劝退以上处分。 ” 一旦有学生违反这些规定,可能面临的将是轻则警告重则开除学籍、勒令退学的处罚。有学生将此规定传到网上,很快在国内各界引起轩然大波。 日前,该校领导约见媒体,声称这一“最严校规”的规定已经被废止
你认为该校制定的上述规定有哪些不妥之处。
参考答案:
(1)学校不能以违反校规为由开除未成年学生。学校必须尊重和保障学生受教育的权利,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2)学校不能随意限制学生的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权是公民的一个重要的人格权,它包括身体自由权和精神自由权。身体自由权是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公民有权自由支配自己。
(3)学校不能强行要求学生生活完全公开在公共场合。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教育法》29条规定,学校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的义务。学校校规的上述规定侵犯了学生的权力,没有履行应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