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甲内资企业在年度决算报表编制前,委托注册税务师事务所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审核。注册税务师在“长期投资一其他投资”明细账中,发现上年结转投资额为200万元,接受投资单位为境外乙公司,甲企业当年投资收益账户为0,在“其他应付款一境外乙公司”明细账中发现当年7月15日贷方发生额5万元,后附原始凭证为银行汇兑结算凭证和往来结算凭证,注册税务师认定该项目为投资分吲利润(与事实相符)甲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50000
贷:其他应付款 50000
假定甲企业当年和以前年度经营均盈利,也无其他涉税事项,甲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境外乙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5%,注册税务师应如何指导甲企业进行纳税申报,并做相关账务调整分录。
参考答案:应告知甲企业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调整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 50000
贷:投资收益 50000
借:所得税费用 5882.35 50000/(1-15%)×(25%-1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882.35
借:投资收益 50000
贷:本年利润 50000
借:本年利润 5882.35
贷:所得税费用 5882.35
借:本年利润 44117.6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4117.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