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2003年6月1日,三友公司与某商业银行当地支行(以下简称商业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三友公司取得借款30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用于公司业务所需的资金周转。当日,三友公司的控股股东巨龙公司与商业支行订立合同,双方约定,巨龙公司作为三友公司的保证人,为其偿还全部贷款无保留地提供担保。6月10日,应三友公司的要求,丰润公司与商业支行订立书面《抵押合同》,合同约定:丰润公司以其位于市中心的办公楼为抵押物为三友公司提供担保。由于丰润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一直未办理抵押物登记。7月1日,巨龙公司以其持有的三友公司股份50万股作为反担保,并办理了股权出质登记。后三友公司因经营亏损,无法偿还贷款,商业支行进行追偿。 请综合分析、回答本案涉及的下列法律问题: |
下列关于巨龙公司为丰润公司提供的质押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反担保只能由债务人担当,质押无效
B.股权出质登记完成,质押合同成立
C.本担保(抵押)生效,质押合同生效
D.本担保(抵押)未生效,质押合同亦不生效
答案
参考答案:B,D
解析:[考点] 抵押、质押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担保法》第78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本案中,巨龙公司以其持有的三友公司股份50万股作为反担保,并办理了股权出质登记,因此,质押合同已经成立,应当选择B项。同时,如上题分析,丰润公司与商业支行订立的抵押合同并未生效,而巨龙公司为丰润公司提供的质押合同属于反担保,它与抵押合同的关系是次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主合同不生效,次合同亦不生效,因此D项也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