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由单选和多选组成。)

2003年10月,扬子药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扬子公司)与其他5家国内企业共同筹建鼎立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立公司),资本总额确定为1200万元,6家发起企业认购其中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在发起过程中,由于扬子公司作为出资的厂房需要装修,发起人共同协商成立鼎立公司筹建处,并以筹建处的名义向中源装潢公司购买一批装饰材料,货款总价79万元。买卖双方约定,鼎立公司一经成立即向中源装潢公司付清全部货款。一周后,中源装潢公司按约将货物运至筹建处指定的仓库。后经证监会批准,扬子公司等6家发起企业发布招股说明书进行公开募股,但募股期届满未募集到足够资金,公司无法成立。
请综合分析、回答本案涉及的下列法律问题:

中源装潢公司的装饰材料货款应( )。

A.由扬子公司承担

B.由6家发起企业按认购股份额承担

C.由6家发起企业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D.先由扬子公司承担,不足部分再由其他5家发起企业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考点] 发起人的责任 《公司法》第95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本案中,中源装潢公司的装饰材料货款为设立鼎立公司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但是,由于募股期届满未募集到足够资金,鼎立公司无法成立。据此, 6家发起企业应对此承担连带偿还责任,C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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