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价值10万元的空调并开出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收到该汇票后,将该汇票作为向个体户丙购买电脑的预付款先行支付。丙收到该张汇票后,将其赠予丁。丁于2003年5月1日持票向银行请求付款,该银行拒绝付款。丁考虑到乙公司效益较好,遂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请综合分析、回答本案涉及的下列法律问题: |
丁对前手的追索权应当在( )前行使。
A.2003年8月1日
B.2003年11月1日
C.2004年6月1日
D.2005年5月1日
参考答案:B
解析:[考点] 追索权的行使期限 《票据法》第17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本案中,丁于2003年5月1日持票向银行请求付款,该银行拒绝付款,根据法律规定,丁对前手的追索权应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即应当在2003年11月1日前行使,因此B项为正确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