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事故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在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现场的处理应当做到哪些 2.针对此事故提出整改措施。
参考答案:
解析:1.事故现场的处理应当做到: (1)事故发生后,应救护受伤者,采取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2)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 (3)为抢救受伤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4)保护事故现场区域,仔细对现场进行标记记录或拍照、录像并保持记录的准确性。 2.事故整改措施: (1)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的管理责任。要结合这次事故的教训,进一步层层签订好安全生产责任状,并具体落实到村、户,要经常检查督促各地、各部门履行责任状的各项条款的情况,做到一级对一级负责,尤其是单位一把手要认真履行好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使责任状真正落到实处。 (2)进一步加强海洋监测、预报、预警体系的建设。要加快建设省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和沿海三市海洋环境监测站,重点县(市)要建立海洋环境观测点,每个出海口要有预报台,使全省上下形成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及时向出海渔民预报风、浪、潮汐情况。每个业主的作业点都要明确一名安全信息员,及时掌握海上的风浪、潮汐动态,确保安全。 (3)进一步加强渔业船舶和农业机械的管理。对从事海洋渔业生产的车、船要加强管理。海洋捕捞船、养殖船要依法向渔业船舶检验部门申请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一律不得从事海洋捕捞、养殖生产;捕捞渔船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部门颁发的《临时搭客证》的一律不得在海上载客;农机部门要加强对下海拖拉机,特别是养殖载客拖拉机机械性能的监测检查,确保性能完好。要根据沿海渔业生产的实际情况,制订出对下海从事养殖生产作业手扶拖拉机的过渡管理办法。下海作业的人、机要强制配备必备的安全救生设施。凡证照不齐、无救生设施的拖拉机一律不得出海。 (4)进一步加强海难救助体系建设。海难救助工作涉及面广,风险大,突发性强,救助任务十分艰巨。为了努力减少灾害事故造成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建议建立以海事、渔政救助力量为主,省市县联网的海难救助中心,以海事、渔政人员为骨干力量,吸收部分见义勇为的青壮年渔民参加,遇到紧急情况统一调度,及时施救。同时要配备一定的救护设施。要尽快建立海难救助基金,救助基金实行分级管理。 (5)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增强自救能力。要通过对“11·12”事故的深入剖析,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增强渔民(养殖工)的渔业安全生产意识,克服经验主义、麻痹侥幸心理。分不同层次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进行安全生产法规和专业技术培训。要进一步加强对涉海从业人员的海洋知识、海上求生技能的培训,凡不符合出海条件的,一律不得从事海水养殖工作。较大的养殖点要配备救生船,平常锚靠在作业点。每个业主都要配备手机或其他通讯工具,下海生产者要携带救生衣等自救设备,要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