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王某、石某、孙某购买铁制空心钉若干,并积攒空啤酒瓶若干。在2009年春天的几个月内,三人数次到某高速公路了的一个地段撒落铁制空心钉和碎啤酒瓶,待过路的小汽车扎破轮胎,车主下来换轮胎时,三人乘机偷走被扎坏轮胎的小汽车内的财物。三人屡屡得手,至破案时已扎坏10余辆车的轮胎,并偷走30余万元的财物。
问:(1)王某、石某、孙某三人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并简要说明理由。
(2)对王某、石某、孙某是否应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理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1)王某、石某、孙某的行为触犯了三个罪名,即盗窃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
本案中,王某等三人盗窃的故意和行为十分明显,且盗窃多次,窃得数额30余万元属特别巨大,因此成立盗窃罪不存在争议。
本案中,王某等三人采取在高速公路上,故意毁坏高速行驶的多辆小汽车轮胎的方式作案,这种行为触犯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且该二罪系想象竞合犯。
本案中的想象竞合犯,因王某等三人基于一个故意盗窃的犯罪意图支配,而派生出扎坏10余辆小车轮胎的故意毁坏他人财产的直接故意罪过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罪过。三人只实施了一个在高速路上毁坏小汽车轮胎的危害行为。但该行为却侵犯了他人合法财产所有权利社会的公共安全,即触犯了故意毁坏财物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个不同的罪名,基于上述特征,三人的作案方式构成了想象竞合犯。
(2)王某、石某、孙某的行为虽触犯了三个罪名,但不适用数罪并罚原则处理。这是因为:
本案的手段行为是想象竞合犯,对想象竞合犯采取触犯的数罪中最重的犯罪论处,故对王某等三人的行为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本案中王某等三人的目的犯罪是盗窃罪,采用的手段触犯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形成目的罪与手段罪的牵连关系。其处理原则是择一重罪处断,而不实行数罪并罚。本案中三人盗窃数额30余万元已属特别巨大,其法定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三人触犯到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由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法定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者相比,择一重罪处断,故对王某、石某、孙某三人应以盗窃罪并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决定刑罚。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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