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10年冬天,北京气温骤降,持续多日,一时间羽绒服热销,供不应求。由于先前气象专家均预测该年冬天是“暖冬”,各大商场的羽绒服存货均为数不多。A百货商场采购部主管李某看到市场需求后,未经公司授权,擅自向羽绒服生产商B公司采购5000件羽绒服。货物到达后,A百货商场即开始对外销售,仅仅三日就销售出1000件。不料天有不测风云,三日后天气即急剧变暖,并且持续半月有余,羽绒服销量大减。眼看冬季就要过去,A百货商场总经理张某心急如焚,B公司又多次追讨货款,遂主张采购部主管李某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否认该合同的效力,拒付货款。B公司无奈,诉至法院。
问:(1)在A百货商场追认合同之前,李某代理A百货商场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本案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1)在A百货商场追认之前,该合同效力待定。《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须经被代理人追认方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本案中,李某在没有得到A百货商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与B公司订立合同,构成无权代理,而且没有证据表明B公司有理由相信李某有代理权,不成立表见代理,因此该合同效力待定。
(2)该合同有效,A百货商场应当按照合同履行付款义务。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经被代理人追认后,即补足了其所欠缺的代理权而使合同确定生效,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否则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A商场接受B公司的履行并实际对外销售的行为,应认定为对李某的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因此,合同的效力状态由起初的效力待定转为确定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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