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王某、李某和赵某是外地来津务工人员。三人分别于2000年7、8月间,利用从火车车厢上卸煤之机,不顾铁路运输安全,盗窃火车刹车系统的主要零件闸钎和闸瓦。其中王某盗窃闸钎和闸瓦各5个,李某盗窃闸瓦6个,赵某盗窃闸钎5个,后分别将所盗物品变卖。尽管其所盗窃之物价值不高,但其行为险些造成列车倾覆出轨的惨剧。
问:三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破坏交通工具罪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三人的行为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盗窃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关键区别在于犯罪对象与侵犯客体不同,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为一般公私财产,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因此,如果行为人盗窃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的重要部件、设施,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应该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本案中王某等三人盗窃火车刹车系统的主要零件闸钎和闸瓦,火车又是处于使用中,已经使火车处于颠覆的危险之中。因此三人的行为构成了破坏交通工具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