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屠某与贺某同在某镇的集市上摆摊卖护肤保健品,因价格问题二人产生了矛盾。贺某怀恨在心,伺机报复。2011年10月的一天,贺买了4支果丹皮和一包灭鼠药,将鼠药涂抹在果丹皮内后又恢复原状。10月31日这天贺将其中一支果丹皮悄悄放在正在集市上卖货的屠某的身后,中午屠卖货间歇时捡食果丹皮后身体出现危险症状被人立即送县医院抢救,一直处在神智不清的抢救过程中。贺为制造混乱,转移警方侦查视线,又在以后的一周内,分三次将其余3支果丹皮分别投放在另一个集市、某小学生放学回家的路上、某中学门口三处地点,致赶集的李某的2岁小儿子、7岁的小学生姚某、17岁的高二学生于某捡食后中毒身亡,同时姚某的同学7岁的杨某和王某因与姚一起分食了果丹皮而中毒送医抢救后落下了眼睛失明的残疾。后经鉴定,该鼠药为多年前已被禁止买卖的剧毒鼠药——“毒鼠强”。破案后将贺某与卖鼠药的洪某抓获。
问:(1)对贺某、洪某的行为如何认定并简要说明理由。
(2)对该案中行为人的行为应如何处罚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1)贺某的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即故意杀人(未遂)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洪某的行为构成了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
本案中,贺某基于怀恨报复屠某的心理,精心准备了剧毒的犯罪工具,直接对准屠某实施了致其于死地的行为,证明贺某是采用毒药故意杀人的,符合了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要件。因屠某被及时送医抢救未发生死亡的结果,属于未遂的犯罪形态。贺某又将三支剧毒的果丹皮,在不同时间投放在不同的地点,针对不特定的多人实施毒害行为,导致无辜的3名少年儿童死亡和2名儿童重伤的严重后果发生,贺某的行为又构成了投放危险物质罪。贺某的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还符合了连续犯的特征,即贺某基于数个同一的投放危险物质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投放危险物质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犯罪形态。
洪某的售卖“毒鼠强”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25条规定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因该罪为选择性罪名,洪某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
(2)对贺某的故意杀人(未遂)罪,应按照《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和《刑法》第23条第2款未遂形态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处罚规定裁量刑罚。
对贺某的投放危险物质罪,应按照《刑法》第115条规定的致人重伤、死亡的法定刑,又因其属于连续犯而应从一重处。
对贺某的两个罪适用数罪并罚原则。鉴于贺某实施的上述两个严重犯罪,且罪行极其严重,符合了适用死刑的条件。
洪某售卖“毒鼠强”给贺某后致3人死亡、3人重伤的结果发生,符合了“两高”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项规定的“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程中致3人以上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的”情节严重的标准,按《刑法》第125条规定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法定刑裁量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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