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05年2月14日,彭均在路过某小区一栋居民楼时遭遇飞来横祸,被一花盆砸伤头部。路人将彭均送至医院,诊断为颅顶部颅骨凹陷性骨折。经医院精心治疗,一个月后彭均痊愈出院。据查,该花盆是三楼居民刘永在晾晒衣物时不慎碰倒跌下阳台的。刘永深感内疚,主动承担了彭均住院期间的全部费用。
2009年初,彭均多次出现阵发性昏迷等症状。同年2月28日,经医院诊断确定为“颅骨骨折后未排除外伤癫痫”,医疗费用甚高,彭均无力承担。同年3月10日,彭均向人民法院起诉刘永,要求刘永承担已经发生的和将来的所有相关医疗费用。刘永辩称,花盆砸人事件发生后,彭均经医院治疗已经痊愈,当时自己支付了全部费用,彭均一直未有异议。现在事过多年,诉讼时效期间已过,彭均索赔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问:(1)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多长为什么
(2)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开始起算为什么
(3)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彭均的诉讼请求7

答案

参考答案:(1)《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因此,本案应适用这个特殊的诉讼时效期间,时间为1年。
(2)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应为2009年2月28日。《民通意见》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不能从2005年2月14日彭均头部受伤之日起算,因为当时彭均阵发性昏迷等症状并未出现,当然也未确诊。2009年,彭均阵发性昏迷等症状出现,经科学诊断确系由当日外伤引起,故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应为2009年2月28日。
(3)法院应支持彭均的诉讼请求,判决刘永承担所有相关医疗费用。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自2009年2月28日起为1年,彭均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起诉,另外,依据《民法通则》第126条,建筑物或者其他没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可见,刘某作为责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总之,法院应判决刘永承担侵权责任,支付彭均的医疗费用。

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