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单位对以上各事件提出索赔要求,分析业主是否应给予甲建筑公司和乙安装公司工期和费用补偿。
2.如果合同中约定,由于业主原因造成延期开工或工期延期,每延期一周补偿施工单位6000元,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延期开工或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罚款6000元。计算施工单位应得的工期与费用补偿各是多少?
参考答案:
1.首先分析出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与相关参数。
①业主钢筋混凝土预制桩供应不及时,造成A工作延误,因A工作是关键工作,业主应给甲建筑公司补偿工期和相应的费用。
业主应顺延乙安装公司的开工时间和补偿相关费用。
②因设计图纸错误导致甲公司返工处理,由于B工作是非关键工作,因为已经对A工作补偿工期,B工作延误的1.5周在其总时差范围以内,故不给予甲建筑公司工期补偿,但应给甲建筑公司补偿相应的费用。
因对乙安装公司不造成影响,故不应给乙安装公司工期和费用补偿。
③由于甲公司原因使C工作延长,不给予甲建筑公司工期和费用补偿。
因未对乙安装公司造成影响,业主不对乙安装公司补偿。
④由于乙安装公司的错误造成总工期延期与费用损失,业主不给予工期和费用补偿。
由此引起的对甲公司的工期延误和费用损失,业主应给予补偿。
2.甲公司应得到的工期补偿为:
事件一;工期补偿0.7周
事件四:工期补偿0.5周
甲公司应得到的费用补偿为:
事件一:0.7×6000=0.42(万元)
事件二:5万元
事件四:0.5×6000=0.3(万元)
合计5.72万元
乙安装公司应得到的工期补偿为0.7周
乙安装公司应得到的费用补偿为:
事件一:0.7×6000=0.42(万元)
事件四罚款:0.5×6000=0.3(万元)
合计为:0.42-0.3=0.12(万元)
解析:
本案例所考核的关键线路的确定及索赔的相关知识。
承包商的索赔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与合同相比较,已造成了实际的额外费用或工期损失;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属于承包商的行为责任;造成的费用增加或工期损不是应由承包商承担的风险;承包商在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提出了索赔的书面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索赔程序: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索赔证据有:招标文件、工程合同及附件、业主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图纸、技术规范;工程图纸、图纸变更、交底记录的送达份数及日期记录;工程各项经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签认的签证;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拨付的数额及日期记录;工程各项往来信件、指令、信函、通知、答复及工程各项会议纪要;施工计划及现场实施情况记录;施工日报及工长工作日志、备忘录;工程现场气候记录,有关天气的温度、风力、降雨量等。工程送电、送水、道路开通、封闭的日期及数量记录;工程停水、停电和干扰事件影响的日期;工程有关部位的照片及录像等;工程验收报告及各项技术鉴定报告等;工程材料采购、订货、运输、进场、验收、使用等方面的凭据;国家、省、市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的文件、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