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被告王某因工作关系经常往返于香港和北京之间。原告李某是王某的邻居,听说在香港能以低于大陆商场很多的价格买到外国大牌化妆品,遂委托王某代购倩碧、贝加斯等护肤品一批,价值3000元。2010年9月,王某到香港出差,邀请朋友谢某和其一道去商场购买李某所托物品。途中,谢某提出自己前段时间在网络上卖护肤品,现在手头还剩下一点货,可以极低的价格出售给王某,自己只求脱手,王某则可以获取价差。王某经考虑后应允。10月,王某返京,将护肤品交付给李某。李某使用该护肤品后,出现红肿、刺痛等症状,后经专业人士鉴定,李某才知道该护肤品是假货。经逼问,王某说明了实情。李某要求王某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被王某拒绝。李某遂将王某和谢某诉至法院,要求两人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问:(1)王某和谢某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是什么
(2)李某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1)属于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应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2)成立,《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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