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中国公民郑某是一名高级工程师,2011年4月工资收入10000元,另有以下收入:
(1)一次性取得建筑工程设计费50000元,同时从中拿出20000元通过民政局向希望工程捐赠。
(2)取得利息收入8000元,其中国债利息4000元,单位集资利息4000元。
(3)将2010年研发的一项技术的使用权进行转让,取得收入40000元。
(4)业余撰写短篇技术论文,在某报刊上连载,2个月的稿酬收入分别为40000元和20000元。
(5)当月被派遣到某外资企业提供业务指导,当月外资企业支付其工资35000元(需上交派遣单位40%,有合同证明),原派遣单位仍支付其工资10000元,已知派遣单位和雇佣单位均扣缴了个人所得税。
(6)将其所持有的一项专利的使用权分别转让给A和B两个厂商,分别取得转让收入3800元和4200元。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合计数。
(1)计算工程设计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计算利息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计算转让技术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4)计算稿酬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5)计算当月工资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6)计算当月转让专利使用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案

参考答案:(1)建筑工程设计费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①未考虑捐赠因素时,应纳税所得额=50000×(1-20%)=40000(元)
②考虑捐赠因素时,可以扣除的捐赠限额=40000×30%=12000(元),小于实际的捐赠额,那么只能在税前扣除12000,所以应纳税所得额=40000-12000=28000(元)
③设计费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28000×30%-2000=6400(元)
(2)利息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①国债利息收入4000元免税;
②集资利息收入应纳税额=4000×20%=800(元)。
则利息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800元。
(3)转让技术使用权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40000×(1-20%)×20%=6400(元)
(4)稿酬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40000+20000)×(1-20%)×(1-30%)×20%=6720(元)
(5)外资企业支付工资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5000×(1-40%)-2000]×20%-375=3425(元)
派遣单位支付工资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000×20%-375=1625(元)
该工程师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35000×(1-40%)+10000-2000]×25%-1375=5875(元)
该工程师应该持有两单位支付工资时的代扣代缴证明自行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补交税款=5875-3425-1625=825(元)
(6)转让专利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税;因分别转让给不同厂商,所以应按两次所得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3800-800)×20%+4200×(1-20%)×20%=1272(元)。

单项选择题
解答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