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某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李某,每月工资6000元,2011年发生以下业务:
(1)2011年年初李某出售自有住房,取得转让收入200万元,并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0万元,该住房于2008年购入。2011年3月李某以180万元的价格购买另一处住房。
(2)6月开始李某被公司派到所属的某外商投资企业工作,合同期内每月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工资薪金8000元,同时取得派遣公司发给的工资6000元。
(3)此外,李某还兼任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1年12月份从该公司取得董事费收入15万元,按照合同约定,该公司代付李某的个人所得税。
(4) 2011年初,李某利用业余时间撰写长篇小说,并在某报刊发表,获得稿酬收入为30000元。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合计数。
(1)计算李某2011年重新购买住房可以取得的纳税保证金。
(2)计算李某6月从外资企业取得收入时应由外商投资企业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3)计算李某取得董事费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4)计算李某稿酬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案

参考答案:(1)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因此应归还的纳税保证金=100000×(180÷200)=90000(元)。
(2)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则扣缴个人所得税=(8000-2000)×20%-375=825(元)。
(3)董事费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付,李某取得的150000元是税后收入,应该还原计算个税。代付个税的应纳税所得额=(150000-7000)×(1-20%)÷68%=168235.29(元);
李某董事费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68235.29×40%-7000=60294.12(元)。
(4)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所以李某稿酬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0×(1-20%)×20%×(1-30%)=3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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