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某医院决定投资一亿余元,兴建一幢现代化的住院综合楼。其中土建工程;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施工单位,但招标文件对省内的投标人与省外的投标人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也明确了投标保证金的数额。该院委托某建筑事务所为该项工程编制标底。2000年10月6日招标公告发出后,共有A、B、C、D、E、F 6家省内的建筑单位参加了投标。投标文件规定 2000年10月30日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00年11月13日举行开标会,其中,E单位在2000年10月30日提交了投标文件,但2000年11月1日才提交投标保证金,F单位撤回投标文件。开标会由该省建设委员会主持。结果,某所编制的标底高达6200多万元,而其中A、B、C、D 4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均在5200万元以下,与标底相差1000万余元,引起了投标人的异议。这4家投标单位向该省建设委员会投诉,称某建筑事务所擅自更改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多计、漏算多项材料价格。为此,该院请求省建设委员会对原标底进行复核。2001年1月28日,被指定进行标底复核的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以下简称总站)拿出了复核报告,证明某建筑事务所在编制标底的过程中确实存在这4家投标单位所提出的问题,复核标底额与原标底额相差近1000万元。

由于上述问题久拖不决,导致中标书在开标3个月后一直未能发出。为了能早日开工该院在获得了省建设委员会的同意后,更改了中标金额和工程结算方式,确定某省某公司为中标单位。

上述招标程序有哪些不妥之处请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

招标投标程序中存在的不妥之处有:

(1)在公开招标中,对省内的投标人与省外的投标人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因为公开招标应当平等地对待所有的投标人,不允许对不同的投标人提出不同的要求。

(2)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与举行开标会的时间不是同一时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3)开标会由该省建设委员会主持。开标会应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人主持,省建设委员会作为行政管理机关只能监督招标活动,不能作为开标会的主持人。

(4)中标书在开标3个月后一直未能发出。评标工作不宜久拖不决,如果在评标中出现无法克服的困难,应及早采取其他措施。

(5)更改中标金额和工程结算方式,确定某省某公司为中标单位。如果不宣布招标失败,则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问答题

张老汉现年70岁,家住甲市A县农村,因早年丧妻,一人抚养三个儿子张大、张二和张三长大成人,三个儿子结婚后分别居住在甲市B区、C区、D区。2001年8月以来,张老汉患上某种老年慢性病,需要长期治疗,然而三个儿子唯恐花费过高,拒绝为其进行治疗,把张老汉一人独自扔在农村家中且不给其生活费。张老汉感到健康状况每况愈下,且自己又无劳动能力及生活来源,于是2002年5月向A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三个儿子给付赡养费及医疗费。法院受理后开庭审理前,张老汉病情突然加重,法院为了应对此紧急情况,裁定对被告三人先予执行。后张老汉病情有所好转,法院决定于2002年6月3日开庭,并于6月1日通知了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开庭时,迟迟不见张二到来。于是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判决三被告分别每月给付老汉赡养费150元,并负担张老汉今后的医疗费。一审判决后,张老汉、张大没有上诉,张二在一审结束后口头提起上诉,没有提交上诉状;张三通过书面上诉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父亲在张大、张二买房时帮助了他们,应当张大、张二多负担张老汉的生活费,自己少负担。市中院受理后,组成了由一名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张老汉因长期精神紧张导致突然发病而死亡。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张老汉死亡后,本案应如何处理一审判决是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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