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中国居民赵某是一中外合资企业的职员,2011年相关所得如下:
(1)4月份,为A公司提供相关技术咨询,取得报酬42000元,与其报酬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由A公司承担。
(2)5月1日~8月30日,前往B国参加相关技术方面的交流和培训,利用业余时间为当地一所中文学校授课,取得课酬折合人民币每月12000元,B国无需缴纳税款;出国期间将其国内自己的小汽车出租给王某使用,每月取得租金3000元。
(3)9月份赵某在某杂志上刊登技术论文,获得稿酬6000元,当年因添加印数又取得追加稿酬3000元。
(4)11月份,取得有奖发票2张,中奖金额分别为600元和1000元;另外取得其投资的公司为其购置的小汽车一辆,价值28000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某企业为李某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应代付的个人所得税。
(2)计算从B国取得课酬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计算出租小汽车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4)计算小汽车租金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5)计算稿酬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6)计算中奖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7)计算取得的小汽车应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答案:(1)应纳税所得额=[(42000-2000)×(1-20%)]÷76%=42105.26(元)
应代付的个人所得税=42105.26×30%-2000=10631.58(元)
(2)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2000×(1-20%)×20%×4=7680(元)
(3)出租小汽车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3000×5%×(1+7%+3%)×4=165×4=660(元)
(4)出租小汽车的租金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000-165)×(1-20%)×20%×4=1814.4(元)
(5)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稿酬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3000)×(1-20%)×20%×(1-30%)=1008(元)
(6)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中奖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20%=200(元)
(7)取得投资的公司分配的小汽车应作为“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小汽车应纳个人所得税=280000×20%=5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