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服装厂因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不高,产品质量低劣,因而所产服装无人购买,工厂严重亏损。该厂厂长王某为改变这种状况,决定把低劣的产品改装成某名牌服装的式样,并贴上该名牌服装(已注册)的标签。王某一方面指示工人按照自己的指示生产,另一方面又出去推销自己的产品。在推销过程中,工商机关发现并查封了该批产品,经评估,该批产品的货值达16万元。
问:(1)王某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简要说明理由。
(2)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未遂
(3)对王某的行为是否可以数罪并罚
参考答案:(1)王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在本案中,主观方面,王某出于改变工厂严重亏损现状的目的,故意生产、销售假冒名牌服饰,从而触犯了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其采取的行为方式是“以假充真”,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要件,因此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未遂。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规定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在本案中,货值16万元,达到了法定销售金额15万元以上的规定,因此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
(3)对王某的行为不能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是指对一行为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在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但此两罪之间是想象竞合关系,属于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本案中,王某基于非法牟利(用违法手段使企业摆脱困境)的目的,而采取了造假行为,同时该行为又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因此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