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下面资料,作答1~3题2003年5月1日,某甲在公园游玩时,把佩戴的一个戒指丢失,该戒指被公园的管理人员拾得后交给了公园管理部门,公园管理部门于是在公园门口贴上失物的 招领启事,六个月后因某甲未去认领,公园管理部门觉得保管不便,于是交由一拍卖行卖出,卖得的价款捐给慈善组织。该戒指后来被某乙以拍卖价买下,2004 年秋,某乙逛商场,试衣服时戒指被衣服刮掉,因人多混杂,一时没有找到。戒指后来被商场服务员某丙拾得,同事丁知道这事后就对丙说:“反正戒指也是捡的, 便宜卖给我得了。”于是,丙就以500元现款卖给了同事丁。后来乙辗转得知是服务员某丙拾得自己的戒指,就要求某丙返还,某丙说已卖给丁,你找丁去要,某 丁也认为戒指是自己买的,要求拥有该戒指,三方争执不下,于是某乙和某丁均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各自对戒指的所有权。请回答下列问题:
某丁从某丙处购得戒指的行为属于()。
A.善意取得
B.无因管理
C.不当得利
D.无效买卖合同
E.有效买卖合同
参考答案:D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某丙作为拾得人,将遗失物 转让给第三人某丁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无权处分行为,权利人不予以追认、拾得人事后也没有取得标的物处分权,该处分行为无效。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