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药厂业务员刘某从东北买到50箱排毒养颜胶囊,经对这批药品激光防伪标志上的号码查询,得知这些货系假货。为减少自己的损失,刘某找到某杂志社部门经理王某,让他帮助把药销售出去。王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张某,张某又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做药品经营生意的张女士,经过双方谈判商定以31元一盒的价格交易。于是张某把50箱假排毒养颜胶囊卖给张女士,并拿走了货款5.5万元。事后张女士与排毒养颜胶囊生产厂家联系,得知这批货是假货,于是立刻向警方报案。经药品检验部门检验,这些胶囊中的细菌数达到29万个/克,远远超过了细菌数不得超过1万个/克的标准规定。
问:(1)刘某、王某、张某三人的行为构成何罪简要说明理由。
(2)刘某、王某、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请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刘某、王某、张某的行为构成了销售假药罪。
销售假药罪是指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的行为。销售是指一切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本案中,主观方面,刘某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考虑,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为减少自己的损失,而故意将假药转卖出去;客观方面,三人违反国家法规关于药品细菌数目标准的规定,将细菌数远远超过了国家标准的胶囊出卖。因此,刘某等三人构成了销售假药罪。
注意,自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第23条已对《刑法》第141条第1款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成立要件作出修改,删去“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法定危险犯后果,改为只要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成立此罪。
(2)刘某、王某、张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此限定突出了共同故意对于构成共同犯罪的作用,坚持了我国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共同犯罪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件:犯罪主体为二人以上;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并且诸行为指向相同的犯罪客体,共同构成犯罪发生的原因;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认识到自己是与他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对行为和结果持相同的态度。本案中,刘某、王某、张某三人均具有主体资格;客观上实施了销售假药的行为,这些行为构成了犯罪发生的原因;主观上都明知是假药而积极销售,认识到自己是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因此,三人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