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追索权的行使效果。
参考答案:追索权的行使效果,是指持票人依法行使追索权时,对于持票人、被迫索人及其他票据债务人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基于追索权的行使,即使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了变化,同时也发生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
(1)被迫索权人票据债务的消灭。被追索人依持票人行使追索权,而进行相应金额的清偿后,其责任解除。因而,作为票据债务人的被追索人来说,依其追索义务的履行,而使自己的票据债务消灭,从票据债权债务关系中解脱出来,不再承担任何票据义务。不仅如此,实际上,在被追索人因履行追索义务,而使自己的票据债务消灭的同时,也使该被追索人的所有后手票据债务人的票据债务均归于消灭。但需要注意的是,此时发生的,并不是所有的票据债务全部消灭,亦即并非票据关系的全部消灭,对于已履行追索义务的被追索人的前手来说,其票据债务依然存在,仍须承担再追索义务。
(2)追索人及再追索人义务发生。在被追索人履行自己的义务后,对于追索人或者再追索人来说,则相应地发生了新的义务。我国票据法规定,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或者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的利息和费用的收据。可以说,追索权及再追索权的行使,使得追索人及再追索人发生了向被追索人交付汇票并出具收据的义务,如果追索人或者再追索人不履行该项义务,被迫索人即得拒绝向追索人或者再追索人履行相应金额的偿还义务。而之所以为追索人及再追索人规定这一义务,应该说乃是反映了票据债务作为一种证券债务,在履行上所存在的一种特殊要求,同时也是出‘F为使追索人得以顺利行使其再追索权,而做出的一种考虑。
(3)向前手的再追索权的行使。被追索人在履行了自己的追索义务后,即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亦即取得了对前手的再追索权,有权依取得交付的票据以及利息和费用的收据,请求自己的前手偿还再追索金额。就汇票关系来说,除了汇票出票人或者承兑人作为承担最终追索义务的被追索人之外,其他追索人所进行的偿还,都带有暂时偿还的性质,其作为被追索义务人对追索人所进行的偿还,都可以通过向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权,而获得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