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发明专利申请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启瓶器,包括支撑件、压盖、横杆和密封体,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件上有一个V型槽。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启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V型槽的角度为90至120度。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启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副支架由导人段、密封段和上腔构成。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启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压盖由金属制成。
5.根据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启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密封体由有弹性的有机材料制造而成。”
下列哪些权利要求的撰写不符合规定()。
A.权利要求2
B.权利要求3
C.权利要求4
D.权利要求5
参考答案:B, D
解析:
权利要求的撰写要求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一)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二)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本题中,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4的撰写完全符合上述相关规定,故A、C选项错误。权利要求3中的“副支架”在权利要求1中并未出现,“所述副支架”缺少引用基础,造成了该权利要求不清楚,故权利要求3的撰写不符合规定,B选项正确。由于权利要求4引用了两项以上的权利要求,因此其不能作为多项权利要求5的引用基础,因此权利要求5的撰写不符合规定,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