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不定项选择

阅读下面资料,作答1~3题2003年5月1日,某甲在公园游玩时,把佩戴的一个戒指丢失,该戒指被公园的管理人员拾得后交给了公园管理部门,公园管理部门于是在公园门口贴上失物的 招领启事,六个月后因某甲未去认领,公园管理部门觉得保管不便,于是交由一拍卖行卖出,卖得的价款捐给慈善组织。该戒指后来被某乙以拍卖价买下,2004 年秋,某乙逛商场,试衣服时戒指被衣服刮掉,因人多混杂,一时没有找到。戒指后来被商场服务员某丙拾得,同事丁知道这事后就对丙说:“反正戒指也是捡的, 便宜卖给我得了。”于是,丙就以500元现款卖给了同事丁。后来乙辗转得知是服务员某丙拾得自己的戒指,就要求某丙返还,某丙说已卖给丁,你找丁去要,某 丁也认为戒指是自己买的,要求拥有该戒指,三方争执不下,于是某乙和某丁均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各自对戒指的所有权。请回答下列问题:

在本案中谁最终享有戒指的所有权?()

A.某甲

B.某乙

C. 某丙

D.某丁

E.国家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 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本案中戒指的原所有人某甲没有主张所有权,故某甲不能最终享有戒指的所有权。某乙通 过拍卖购得戒指,成为戒指的现所有权人。在某甲没有主张所有权的情况下,某乙最终享有戒指所有权。C项中某丙不能最终享有戒指的所有权。《物权法》第 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某丙是遗失物戒指的拾得人,我国民法采取罗马法不能 取得所有权主义,故拾得人拾得遗失物无论经过多长时间都不能取得所有权,而应返还给权利人。D项中某丁不能最终享有戒指的所有权。某丁不是通过善意购得戒 指,因为某丁受让戒指时知道某丙对戒指没有处分权。《物权法》第113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本案中,公园 管理部门张贴失物招领启事6个月后某甲没有去认领,此时该遗失物属于国家所有。但后来该遗失物经拍卖转移了所有权,E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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