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至9月,保税区某贸易有限公司在公司法人代表罗某的策划下,采用涂改报关单证、低报价格方式,分别从宁波、上海口岸分批走私进口90多吨韩国、日本产的聚丙烯塑料薄膜,在境内销售牟利;同时擅自将因享受保税区优惠而进口的保税物品在境内出卖。该公司进口货物价格异常的现象引起了海关的注意,2002年9月,当该公司又采取上述方式走私进口货物时,海关将其查获。经查,该案案值达人民币358万元,偷逃国家税额60余万元。
问:该贸易有限公司和罗某是否构成走私罪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本案中该贸易有限公司和罗某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在本案中,主观方面,该贸易有限公司和罗某基于偷逃关税的目的,违反国家海关法规,具有走私罪的主观故意。客观方面,其符合刑法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两种行为方式的界定,即“采用涂改报关单证、低报价格方式”和“擅自将因享受保税区优惠而进口的保税物品在境内出卖”。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采取的是双罚制,法人和相应负责的自然人都是行为主体。因此,本案中该贸易有限公司和罗某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注意,自2011年5月1日起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第27条对《刑法》第153条第1款第(一)项作出修改,取消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适用死刑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