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吕某原是某省一制药厂的业务员,后因业务关系与承包该药厂某车间的徐某相识,并开始合作制作假药。案发后,警方在吕某家中及库房里查获大量假人血白蛋白。据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人士介绍,人血白蛋白是血液制品,俗称“生命制品”、“救命药”。该批假人血白蛋白危害相当大,当异性蛋白进入人体后,可引起严重过敏不良症状。据悉,由于发现及时,该批药品尚未来得及进入市场流通。
问:吕某和徐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吕某和徐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在客观上,吕某和徐某合作制造假的人血白蛋白,尽管未来得及进入市场流通,但如果没被及时发现,很可能流入市场,并对人“引起严重过敏不良症状”;在主观上,明知是国家禁止的假药仍故意生产销售,属于故意。需要注意的是,自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第23条已对《刑法》第141条第1款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成立要件作出修改,删去“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法定危险犯后果,改为只要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成立此罪。因此,本案中的涉案假药尽管尚未进入流通领域,仍成立犯罪。
吕某、徐某合作制造假的人血白蛋白,属于血液制品。血液制品的生产销售,目前主要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对于其生产原料、生产工艺、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有很高的要求,即便某个环节有轻微污染都绝对不允许出厂上市。吕某、徐某生产假的血液制品,完全漠视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其社会危害性显而易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