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9月20日期间,狄某在无任何烟草经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租赁某市某区华山酒店北侧及某镇工业区内的库房,存放假冒伪劣的小熊猫等品牌香烟,并予以贩卖。2010年9月20日,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获假冒伪劣香烟14673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73600余元。经查,截至案发,狄某合计销售的假冒伪劣香烟总额为4万元左右。
问:狄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答案
参考答案:狄某的行为涉及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行为和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依据2001年4月10日起施行的“两高”司法解释和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的“两高”司法解释,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3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5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15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本案中狄某故意销售假冒伪劣香烟制品,符合了上述解释的规定,故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论。
根据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的“两高”司法解释的第5条,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狄某销售伪劣香烟货值已达57万多元,应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的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档次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