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某、肖某及其亲戚王某租用某市居民区一单元房,用维生素、丹参粉、激素等原料粉碎后,装成胶囊,制成治高血压、糖尿病、牛皮癣等顽症的药,然后由甘某的15周岁儿子小龙通过小广告、网络等宣传销售,多售卖给偏远地方的受害人。2011年6月被查获。甘某等承认属于假药,但认为不会出人命。
问:对甘某、肖某、王某、小龙的行为如何认定处理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甘某、肖某、王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共同犯罪。小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及与该法配套的《实施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对药品成分、药品标准、药品生产工艺规程、药品经营条件、药品监督等药品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内容都作了明确规定。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而制造、售卖的药品、非药品均属于假药。自2011年5月1日起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第23条对《刑法》第141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构成要件作了修改,即删去了生产、销售假药必须达到“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限制性条件,只要具备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可成立本罪。本案中,甘某、肖某、王某私自制售假药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而且成立共同犯罪。甘某等人私自制售的假药虽然未发现致死人的后果,但是仍然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因这些假药根本对疾病起不到治疗作用,而且会贻误患者的治疗时间,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甘某的儿子小龙因为只有15周岁,不符合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须达到已满16周岁的条件,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