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产品适用增值税基本税率,2008年10月份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400000元,增值税68000元,取得运输部门的运输发票上注明的费用20000元,其中运费16000元,建设基金2000元,保管费 1000元,装卸费10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但款项尚未支付; (2)接受外单位转入材料一批,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材料未到; (3)将产品投资入股200000元(成本价),该企业无同类产品售价; (4)销售已使用过的小轿车一辆,取得收入 26000元,小轿车账面原值25800元。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通过税务机关的认证。 请计算该企业本月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额为( )元。
A.48860
B.-48866
C.-48360
D.500
参考答案:D
解析: 简易征收的增值税与一般纳税人按照一般方式计征的增值税不得合并计算。本月进项税额=68000+(16000+2000)×7%+ 17000=86260(元);销项税额=200000×(1+ 10%)×17%=37400(元);应纳增值税额= 37400-86260=-48860(元),留于下月抵扣。销售汽车应纳税=26000÷(1+4%)×4%÷2= 500(元);则本月应纳增值税额=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