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位于某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2010年建造商品房一幢,其成本、费用支出为:
(1)以协议方式购进一块土地,支付出让金350万元;
(2)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450万元;
(3)前期工程费380万元:
(4)基础设施费200万元;
(5)开发小区内的道路建设费用150万元:
(6)支付建筑人员的工资福利费200万元。
(7)期间费用1200万元,其中利息支出520万元(其中有逾期利息.17万元,罚息3万元,利息不能按房地产项目分摊)。
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商品房全部出售,签订合同取得收入6000万元,并按规定缴纳了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当地规定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按照最高限额扣除,契税税率3%)。要求:根据所给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企业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准予扣除项目合计为( )万元。
A.2470
B.2392.65
C.2610.2
D.2639.15
参考答案:C
解析: 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中,故在此不允许单独扣除。
准予扣除项目合计=350+450+24+380+200+150+200+(350+450+24+380+200+150+200)×10%+(350+450+24+380+200+150+200)×20%+300+30=1929.4+680.8=2610.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