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白酒厂为居民企业,主要生产销售白酒,2010年度有关生产经营情况为:
(1)当年应纳增值税40.93万元,应纳消费税132.42万元。
(2)销售自产白酒120标准箱给某大型商场,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300万元。销售自产白酒8标准箱给使用单位和消费者个人,开具普通发票,取得销售收入23.4万元。
(3)当年白酒销售成本共计为120万元;财务费用10万元。
(4)发生管理费用20万元(含业务招待费4万元)。
(5)销售费用100万元(含广告费20万元,业务宣传费10万元)。
(6)计入成本、费用的实发工资费用150万元,拨缴工会经费5万元并取得专用收据,实际支出职工福利费25万元、职工教育经费5万元,三项经费均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
(7)营业外支出30万元,其中被工商部门行政罚款6万元,向本厂困难职工直接捐赠4万元,通过民政部门向贫困地区捐赠20万元。
(8)接受捐赠收入180万元,当年境内投资收益为57.5万元(受资方所得税税率为20%)、境外投资收益(税后)20万元(被投资方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0%)。(上年超过标准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40万元。境外所得采用抵免限额法计算)
要求:根据所给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万元。
A.-5.4
B.12.4
C.4.3
D.-15.6
参考答案:D
解析: 该企业2010年销售(营业)收入总额=300+23.4÷(1+17%)=320(万元)
业务招待费限额:320×5‰=1.6(万元),小于4×60%=2.4(万元),准予扣除1.6万元,应调增2.4万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320×15%=48(万元),实际发生30万元,可以将上年超标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结转至本年扣除18万元,即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8万元。
合计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8-2.4=15.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