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认为正确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要求1000字左右。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委托代理电汇的事实清楚,金族公司所受到的损失也能够证实,损失与没有汇出款项之间确实存在着因果关系,这些情节毫无疑问。在此情况下,下关交行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银行存款的所有权属于存款人,银行只是根据存款人的委托指令代其保管和进行各种资金结算。处分权是所有权的四项权能之一。就银行存款来说,是继续存储还是提取,是用于结算欠甲的款项,还是用于结算欠乙的款项,都应当由存款人说了算。金族公司先申请电汇,并且办理了电汇手续,银行予以受理,双方的行为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委托代理,是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双方之间有了委托代理的合同关系。银行应当根据合同,按照客户的指令去履行自己的义务。但上述两种意见都没有提到双方的这一行为所具有的法律效力。次日,在电汇未发出之前,银行又收到金族公司的支票,这是客户的又一个委托指令,银行也应当受理。两个指令具有同等效力,不存在哪一个指令重要,应当先办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应该按照受理的先后顺序去办。这样,由于支票成了空头支票,金族公司不仅要遭到退票,还要接受银行按照规定对其进行的处罚。那么金族公司为什么要抱怨呢就是因为在对存款的支配上,不完全是他的意思表示,已经带有了银行的意志,而且银行的意志给他带来了他不想接受的损害结果。从这个角度看本案,第一种意见有道理。这个意见没有被接受的原因在于,尽管它符合情理,却找不到相应的法规、规章作依据。  第二种意见虽然勉强引用了《银行结算办法》第20条的规定来说明银行有权在次日办理电汇,可是细心的人们会看出,该条只是针对银行何时向外寄发结算凭证作出规定,完全没有涉及从申请到受理时双方行为的法律效力。至于第二种意见中的其他几点理由,包括把人们办理事务习惯遵从先后顺序的常理,也认为没有法律规定法院可以不认可,就几乎成了强词夺理。  从与《银行结算办法》相配套发布的《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这两个规定存在的漏洞。《核算手续》规定,汇出行只能在有汇款人申请或者接到汇行的退汇函件后才能办理退汇,无权主动退汇。这是因为该文件已经规定,汇出行在接到汇款申请后,应当审查汇款人的帐户中是否有足够支付的余额。如果汇出行审查后及时将款汇出了,就不会发生无款支付而退汇,当然没必要对不会发生的问题作出规定。但问题在于,由于银行的联行汇兑有时间限制,实践中汇出行不可能在受理汇款申请后都及时汇出。如果在实际汇出之前,又有了其他支付项目,以至出现本案这种情况时,银行与汇款人依法设立的委托代理合同关系是否还具备法律效力双方应当如何解除这种合同关系上述规章没有相应的规定。这就是漏洞。  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可能将千变万化、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统统归纳其中,因此不可避免地要出现漏洞。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到这种漏洞时,应当根据法律的原则或者法理去判案,不能为了给自己判案找根据,强拉一些并不适用的规定来弥补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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