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和乙公司签订一份汽车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6月底将一辆行驶3万公里的卡车交付给甲,价款为3万元,甲交付定金5000元,交车后15日内余款付清。合同还约定,乙公司晚交车1天,扣除车款50元,甲晚交款1天,应多交车款50元;一方有其他违约情况,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6000元。合同订立后,该卡车因外出运货耽误,未能在6月底前返回。7月1日,卡车在途经山路时,因遇雨,被一块落下的石头砸中,车头受损,乙公司对卡车进行了修理,于7月10日交付给甲,10天后,甲在运货中发现卡车发动机有毛病,经检查,该发动机经过大修理,遂请求退还卡车,并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支付6000元违约金,赔偿因其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运输合同而造成的经营收入损失3000元。问:
甲能否同时请求乙公司支付6000元违约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为什么
参考答案:可以并行适用。两种违约金的性质不同,可以同时适用。
解析: 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有:《民法通则》第55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物权法》第15条(区分物权效力和合同效力)、《合同法》第62条(合同履行的内容)、第113条(可预见性违约赔偿原则)、第116条(定金和违约金的选择适用)、第142条(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本题涉及许多考点,其中的部分考点也是选择题常考的知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