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甲公司)由于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按《公司法》规定将公司解散事项分别通知了公司债权人,并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告。债权人乙公司在甲公司通知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了债权,债权为:甲公司欠乙公司6个月后到期的货款 38万元。对此债务的处理,甲公司清算组成员有不同看法,张某、王某认为该债务虽未到期,但应列入清算方案进行清偿;而李某、赵某和刘某认为该债务尚未到期,甲公司无义务提前偿还,因而不应列入清算方案。最后,清算组根据多数人的意见,未将该笔货款列入清算方案进行清偿。4个月后,甲公司清偿终结,办理了注销登记。乙公司因债权得不到清偿,遂以清算组全体成员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请综合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假设甲公司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务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 )。

A.直接清偿给最大的债权人

B.直接按债务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清偿

C.直接按比例清偿债务

D.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考点] 破产的界限 《公司法》第188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本题可以直接套法条,得出答案D项。破产的界限就是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一旦发现资不抵债时就应当进入破产还债程序而不能进行清偿。选项ABC均错误。在新《破产法》中已没有清算组这个概念。 (按新《破产法》此题无答案)

单项选择题 B1型题
问答题 简答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