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甲公司向银行借款1000万元,约定于1997年1月31日还款。乙公司与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承诺当甲公司不能履行全力时,再由乙公司承担偿还甲公司借款本息的责任。甲公司在借款合同到期时偿还了500万元本金,尚欠本息合计540万元。1997年9月,银行起诉乙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请综合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
本案的保证属于( )。
A.定期
B.不定期
C.一人
D.共同
答案
参考答案:B,C
解析:[考点] 保证的分类 定期保证是指约定保证人只在一定的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不定期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本题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第25条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个月。共同保证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为同一债务作保证的行为。本题只有乙公司作为保证人,因此为一人保证。